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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
发布时间:2018-07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 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
   一、适用对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、管理者或使用者,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。
二、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(或施工区域)内的,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,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,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。
三、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:(一)火灾、爆炸;(二)雷击、暴雨、洪水、暴风、龙卷风、冰雹、台风、飓风、沙尘暴、暴雪、冰凌;(三)突发性滑坡、崩塌、泥石流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;(四)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;(五)碰撞、倾覆。
保险事故发生时,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,采取必要的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
保险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