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机械作业安全规定
第一条、工程机械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工程机械前、后端明显位置。
第二条、工程机械行业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,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第三条、工程机械操作室不得超员,不得放置妨碍安全操作的物品,与作业有关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。
第四条、工程机械启动前,应当将变速杆、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;起步时,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息,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。
第五条、工程机械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,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。
第六条、工程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或转移时,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。
第七条、 工程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;
(一)未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操作工程机械。
(二)转借、涂改或伪造操作证和作业证。
(三)将工程机械交由未取得工程机械操作证的人操作。
(四)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机械。
(五)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检验机件失效的工程机械。
(六)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、患有方案安全操作疾病或过度疲劳时操作工程机械行业。
(七)操作工程机械时离开操作室。
(八)饮酒后不得操作工程机械。
(九)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。
(十)其他违反工程机械行业安全规定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