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起重机“十不吊”:
⑴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;
⑵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;
⑶ 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不吊;
⑷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;
⑸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不吊;
⑹ 斜拉歪吊和埋入地下物不吊;
⑺ 单根钢丝不吊;
⑻ 工作场地光线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吊;
⑼ 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;
⑽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。
2、塔式起重机吊运作业区域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,起吊物下方不准站人。
3、司机(操作)、指挥、司索等工种应按有关要求配备,其他人员不得作业。
4、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运物件。
5、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,吊物起吊前作业人员应撤离。
6、吊物的捆绑要求:
⑴ 吊运物件时,应清楚重量,吊运点及绑扎应牢固可靠;
⑵ 吊运散件物时,应用铁制合格料斗,料斗上应设有专用的牢固的吊装点;料斗内装物高度不得超过料斗上口边,散粒状的轻浮易撒物盛装高度应低于上口边线10cm;
⑶ 吊运长条状物品(如钢筋、长条状木方等),所吊物件应在物品上选择两个均匀、平衡的吊点,绑扎牢固;
⑷ 吊运有棱角、锐边的物品时,钢丝绳绑扎处应作好防护措施。